三维标志的确定性判断及其对商标有效性的影响
一、三维标志确定性
三维标志商标又称立体商标,是我国认可的商标类型之一。由于其外形不同于一般的平面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至少要提交该形状的三面视图,且所提交的图样应能够确定该三维形状。亦即要求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应具有确定性。
而在具体实践当中,三维标志的确定性如何判断?三维标志的确定性对商标有效性有何种影响?这些问题的不明确都在影响着三维标志商标的申请和使用。由于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相同商标及相同类别,还包括近似商标和类似的商品服务项目,故商标权利界限的边界是否清晰对于商标权利保护和商标的规范使用有着极大的影响。当三维标志自身难以满足确定性要求时,将会导致难以对该三维标志进行准确的法律适用和有效性判断,进而导致商标的权利边界模糊。商标的权利边界模糊不清,可能导致权利边界被不合理地扩大或限缩,致使他人或商标权利人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
由于三维标志应具有确定性被规定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但在商标法中却并没有直接的条款指出不具有确定性的三维标志是否应予注册乃至使用。故本文尝试从宝利通公司与音络公司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这一最高法已决判例出发,对如何判断在注册时未阐释或限定形状的三维标志是否满足确定性要求以及三维标志确定性对商标有效性的影响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二、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三、本所观点
对于如何判断在注册时未阐释或限定形状的三维标志是否满足确定性这一问题,本所认为,如果该三维标志在申请时并未在说明中对其形状进行限定和阐释,且通过其提交的图样无法确定其三维形状,那么这一三维标志不满足确定性。在进行这一判断时,第一步要确定审查基础,第二步是要对三维标志中的全部构成要素进行审查,整体判断图样是否能够确定其三维形状。具体而言:
首先,判断三维标志的确定性需要确定审查基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维标志的确定应依据三维标志申请时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即三维标志的确定应依据其提交的商标图样并佐以商标说明。即使出现需要后续进行补充阐明或解释的情况,后续的补充和阐明也不能实质性地对原有图样进行修改,否则将适用《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视为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其次,对于在申请时的商标说明中未对三维标志中细节部分和主要部分进行明确限定或阐释的三维标志,对其确定性的判断应采用全面审查原则。在审查确定性时应依据所确定的审查基础对三维标志的全部构成要素进行审查,判断图样是否能够确定三维形状。如果不能,那么这一三维标志就应被认定为不具有确定性。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一判断过程中,即使商标权人在后续诉讼阶段对三维标志的形状进行了补充限定和阐释,法院也不会予以采纳,仍会对档案记载的全部构成要素进行审查。
对于三维标志确定性对商标有效性的影响这一问题,本所认为,不具有确定性的三维标志不具有有效性,应被宣告无效。
虽然商标法中并未直接规定不具有确定性的商标不能核准注册,但是具有确定性应是商标合法合规的潜在前提。如果三维标志不具有确定性,那么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的禁止使用条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禁止注册条款就无从确认,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会使其商标权利边界模糊不清。这种权利边界的模糊也会导致权利范围外其他人的自由行为受到影响。因此标志的确定性对于保护商标申请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对于维护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秩序十分重要。
基于此,本所认为三维标志的确定性是三维标志商标有效的必要条件,如果三维标志不具有确定性,那么该商标不该被核准注册,即使注册了也应予宣告无效。
四、典型案例简介
关于“不具有确定性的三维标志是否应予无效”这一问题,最高法在2021年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中发布的精选典型案例“再审申请人宝利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音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也持类似观点,因此十分具有借鉴意义。
2010年5月28日诉争商标由宝利通公司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2015年04月03日诉争商标被音络公司申请无效宣告。2016年4月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音络公司不服这一决定,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音络公司的诉讼请求。后音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不当之处,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被诉决定重新作出裁定。
宝利通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最终认为二审判决以诉争商标标志不具有确定性为由认定诉争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并无不当,驳回宝利通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最高院观点
对于如何确定审查基础,最高院认为:如通过图样无法确定诉争商标的三维立体图形,在商标说明中也未就诉争商标图样作出进一步说明,应以商标档案中载明的商标图样为准。虽然宝利通公司在二审阶段对诉争商标提交了书面说明,并提交了修改后的商标图样作为参考,但是由于这一说明与档案记载的图样存在实质性差异,故认定修改已经超出合理范围,应重新提交注册。基于此最高法认为北京高院对于宝利通公司的书面说明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对于确定性的审查原则,最高院认为:宝利通公司提供的四幅商标图样所显示的三维立体商标在多个关键部位处并不一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以至于无法通过该四幅图样确定诉争商标的三维立体图形。虽然相对于整体轮廓,部分差异属于细节部分,但是根据档案中载明的图样,这些部分也属于商标的构成要素,由于注册时未有对这些部分的地位的限定,因而在判断确定性时,这些部分也属于考察范围应予审查。
对于三维标志缺乏确定性对商标有效性会有何影响这一问题,最高法指出:“诉争商标标志是否具有确定性是判断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能否维持注册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认为二审判决依照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确定性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进而认定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的判决并无不当。故而驳回了宝利通公司的再审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在生效的二审判决中,北京高院对三维标志在不具有确定性的情况下为何不具有有效性进行了详细论述。北京高院认为在诉争商标无法通过图样确定形状的情形下“若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给予保护的实际上就是对争议商标所体现的产品外观设计思路的保护,而非是对具体的、确定的商业标志的保护,无疑超出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显然是不适当的。”“对于商标标志这一审查对象而言,标志的准确无误、唯一确定则是其他法律条款准确适用的前提,商标授权确权审查机关和法院在此问题上应当极为谨慎,尽量避免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并且“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能够作为商标注册,必须结合相关标志加以具体的审查。审查对象的确定性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的前提条件。在具体案件中,若审查判断的标志无法准确、唯一地确定,即无法确定其是否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就本案具体而言,由于争议商标标志存在不确定性,即无法得出争议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或者是否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的结论。”北京高院的上述论述对于三维标志确定性的地位予以了明确,即标志确定性是进行法律适用判断商标是否合法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这一观点被最高法在再审裁定中予以确认。
六、结尾
宝利通公司与深圳市音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经由最高法判决明确了“诉争商标标志是否具有确定性是判断诉争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能否维持注册的前提和基础”,并就三维标志确定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给出了一种在注册时未阐释或限定形状情形下的判断方法指引。
随着社会发展需要,三维标志越来越多地进入大家的视野,愈加受到大家的重视。且不同于其他平面商标,三维标志在确定上具有更高的难度。在这种社会整体趋势下,如果不对三维标志的确定性作出要求,很可能导致后续在三维标志的申请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最高法通过本案对这个问题进行的明确将督促商标申请人更好地在申请阶段履行义务,提高三维标志的申请质量,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健康的三维标志申请及使用秩序。